参保农村居民领取新农保养老金条件/佛山顺德申领新农保待遇
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新农保待遇的参保人如何申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新农保待遇的参保人,由单位持填好的《佛山市农村居民申领新农保待遇审批表》和相应的电子文档、以及申领人的户口薄、身份证、银行存折的复印件及《佛山市新农保个人账户记账存折》,到所属镇(街道)社保办事处办理申领新农保待遇手续。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符合领取新农保待遇的参保人,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办理申领待遇的,可以从2010年1月起补发。
(二)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年满 60 周岁且符合领取新农保待遇的,年满60周岁当月由参保单位持填好的《申领新农保待遇审批表》,携带申领人户口薄、身份证、活期存折原件、复印件及《佛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存折》等,到所属镇(街道)社保办事处办理申领待遇的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次月领取相应待遇,逾期申领不予补发。
领取新农保养老金人员的资格由参保单位负责初审,社保办事处受理,分局核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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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顺德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一)申领条件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或者收到宣告失业人员死亡判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二)申领手续
办理时间:每月1日至25日(工作日)。
办理地点:所属镇(街道)社保办事处。
办理时应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并填写《佛山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勾选丧葬抚恤类待遇项)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家属关系证明,其中:
(1)结婚证或户口簿(首页、申请人及失业人员之页)等能反映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非配偶且双方不是同一户口簿、或者属于配偶但不在同一户口簿且不能提供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的,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文书。
3、丧葬抚恤待遇划入死亡人员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银行账户内,若该账户已销户,遗属提供死亡人员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若无法提供死亡人员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可提供遗属农商银行的恒通卡及银行出具对应的《恒通卡卡号与账号对照证明》,或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4、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火葬发票原件。
(三)计发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失业人员死亡时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
2、抚恤金为:失业人员死亡时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
3、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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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1.《佛山市柒伍柒科技有限公司紧缺工种补贴申请表》(一式3份);
2.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需注明从事工种名称)以及从事该工种相关资格证书(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3.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
4.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本人社会保险参保明细(证明)原件;
5.个人在佛山农业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折或农行借记卡(须附该卡开卡单据或银行回单)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申领工种目录
佛山禅城紧缺工种补贴申请指南
佛山养老保险变更办理材料
单位办理
1、《佛山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3、批准机关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地税机关出具的变更凭证,或变更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个人办理
1、《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变更申请表》
2、二代身份证或社保卡(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复印件须正反面复印)
3、个人档案(个人档案需密封递交,涂改无效)
4、记载参加工作时间或出生日期的最早原始凭证(个人档案需密封递交,涂改无效)
5、关于记录出生日期的辅助证明材料(如本人出生证或结婚证或户籍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提供的《户籍登记表》)
办理地址
1、各区参保人请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电话和地址
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地址和电话
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电话和地址
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电话和地址
高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电话和地址
三水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电话和地址
2、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请到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市社保局
佛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保留、迁移和继承管理:
(一)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
(二)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有关待遇。已经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地领取养老待遇。
(三)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外的个人账户余额。
(四)参保人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政府补贴本息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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