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科规字〔202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优化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我局修订了《广州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2月9日
广州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关于开展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科发政〔2022〕214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优化调整广东省科技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科函资字〔2021〕194号),参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创〔2016〕419号)、《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国科发计〔2013〕613号)等有关规定,推动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呈交、保存、管理和服务等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科技文献,包括科研活动的过程管理报告和描述科研细节的专题研究报告。对于项目承担单位须呈交科技报告的相关要求应当通过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予以明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立项的市级科技计划竞争性前资助项目和定向组织前资助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相关政策文件,逐步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开展科技报告工作,推进科技报告的规范管理和开放共享;
(二)交由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日常管理,负责科技报告系统平台对接维护等工作,组织开展科技报告业务宣传培训。
第五条 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日常管理工作交由专业服务机构承担,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接收、审核、保存、管理等日常工作,按要求将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数据汇交至省科技报告服务系统;
(二)协助开展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业务宣传培训工作;
(三)对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产出进行统计分析,推动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切实做好本单位的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将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项目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二)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培训,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规范撰写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统筹协调项目各参与单位共同推进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所承担项目的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格式、内容、密级等审核工作,并及时呈交市科技局。
第七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应按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相关规范,根据科研任务书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并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八条 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可以作为市科技计划项目产出成果形式之一,包括进展报告、专题报告和最终报告三种类型。
第九条 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额度为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采取竞争性前资助和定向组织前资助方式的技术研发类项目,须提交“最终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结题的必要材料;其他市科技计划项目,可结合实际在项目结题验收环节自行提交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作为项目成果之一。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科技报告编写规则》(GB/T 7713.3-2014)、《科技报告保密等级代码与标识》(GB/T 30534-2014)、《科技报告编号规则》(GB/T 15416-2014)等相关国家标准撰写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提出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及延期公开时限。
(一)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使用范围原则上应标注“公开”,需要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出版专著或涉及技术秘密的,可标注为“延期公开”。需要发表论文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2年(含2年)以内;需要申请专利、出版专著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3年(含3年)以内;涉及技术诀窍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5年(含5年)以内。论文发表或专利申请公开后,延期公开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应及时公开。
(二)非涉密项目科技报告如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等相关内容,应进行脱密处理。涉密项目科技报告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三)签署《科技报告承诺书》。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审核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格式、内容、密级并呈交市科技局,确保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内容真实完整、格式规范。
第十二条 专业服务机构对呈交的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进行规范性审核,对未获通过的报告退回修改;对通过审核的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进行统一编码、分类编目、主题标引和全文保存,通过“广东省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并定期对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十三条 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存在抄袭、数据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市科技局将相关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纳入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权益共享
第十四条 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按照“分类管理、受控使用”的原则,通过“广东省科技报告服务系统”面向社会开放共享,并与“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实行互联互通。
第十五条 “延期公开”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全文实行授权受控使用。延期公开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延期公开时限到期后,将自动公开。如需延长公开时限,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到期前30日内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 在保密期限内的涉密科技报告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解密后按公开科技报告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使用者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参考引用的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确保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完成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广州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科研项目或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实施后验收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呈交规则,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全文下载:广州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pdf

见证城市历史 承载了一代代人的记忆与乡愁
背山朝海,襟带三江的广州,因水而生、因水而兴。秦末汉初,珠江南北两岸分别约在今天的市二宫背面和西湖路南侧,江面宽逾2000米。古时广州人曾将珠江称为“海”。在江上还未架起桥梁的时候,人们全靠舟楫渡江,“过珠江”也被叫做“过海”。
随着江中淤泥不断冲积,珠江北岸逐渐南移,20世纪的二三十年代,广州的“河北”与“河南”之间的距离缩短为几百米。
遇水架桥,天堑变通途。一座座桥梁横跨珠江,牵起两岸往来,促进城市发展。如今,广州第一座连起珠江两岸的大桥——海珠桥,已在江上伫立90年,在2月15日度过了它的90岁生日。
如今90岁的海珠桥是广州第一座横跨珠江的桥梁。它第一次将珠江两岸连接在一起;它曾在战争中被摧毁,又再次被重建;它见证了广州的历史,也成了城市记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海珠桥是广州第一座横跨珠江、将两岸连接在一起的大桥
海珠桥因海珠石而得名
清光绪年间,广州曾有在珠江上建桥之议,1920年官方又再次提出修桥,但因局势动荡,资金缺乏,计划终未能实施,人们过江还是得靠渡船。1929年,在珠江上建桥之议再次被提起,当年12月,海珠桥动工;1933年2月,海珠桥竣工通车。
作为珠江桥梁中的“老大哥”,海珠桥为何不叫“珠江桥”?原来,以前珠江江心有著名的“三石”——海珠石、海印石和浮丘石。其中,海珠石因长期被江水冲刷,浑圆如明珠,海珠桥就因临近海珠石,故而得名。
如今,海珠桥东侧的海珠广场立着一块石头,上面写着“海珠石”三字。很多人以为这就是当年海珠石和海珠公园所在的位置。其实,事实并非如此,相关史料显示,海珠石长100米,宽50米,和长堤大马路隔江相望。所以,它的位置在今天的解放桥以西、长堤大马路以南。
据了解,在筹划建海珠桥的时候,不少专家认为海珠石雄踞江心,造成该河段水流过急,对于过往航船十分危险。1932年,当局决定炸毁海珠石,填江筑堤,并开辟了新堤大马路,也即今天的沿江西路。
铁桥飞架 连接“河南”“河北”
如今,漫步在沙面大街,仍可见到慎昌洋行当年的办公大楼。1929年,海珠桥建造工程公开招标时,美国的慎昌洋行就是中标的总承包方,大桥则由其合作方马克敦公司承建。在大桥建设过程中,四个桥墩的浇筑就花去2年多时间,安装桥身的钢桁架用了1700吨钢材,全是西门子生产的马丁钢,先在国外造好,再运回广州装配。
20世纪30年代,正在建设中的海珠桥
建跨江大桥,选址尤为关键。经过多番考察筹划,海珠桥的北岸确定在当时的维新路(今起义路)南端,海珠桥的南岸确定在“河南”的厂前街(今南华东路)。选择在这个位置建桥,不仅因为这里是江面最狭窄的地方(宽度只有200米);还因为这里正位于当时规划的广州城市中轴线的“尾巴”处——北起越秀山的中山纪念碑,沿中山纪念堂、市府大楼、中央公园(今人民公园),最后连接海珠桥,一路贯通南北。
在广州,海珠桥通车之前,珠江上没有任何桥梁,只能依靠渡船来往两岸。当时,广州“河北”富“河南”穷,人口财富高度聚集在“河北”一隅,“宁要河北一张床,不要河南一套房”的说法在坊间广为流传。
1933年2月15日13时,海珠桥通车典礼举行,繁华的“河北”与荒凉的“河南”“牵起了手”。海珠桥的建成,连接了两岸,珠江南岸渐渐繁华了起来。直到今天,老一辈广州人还会说出这样一句话:“铁桥飞架,‘河南’‘河北’都是广州人。”
海珠桥曾被毁 广州解放后修复
海珠桥建成之初,桥部中跨为开启式结构,可以向上分开,让大船通过。但在抗战期间,桥体的开合器在日军轰炸中被震坏,桥上的电机和开合器也被盗走。在之后的轰炸中,炸弹虽未命中桥梁,但中孔梁开合机械有所损坏,桥梁开合失灵,海珠桥由此丧失了中段开合功能,后来多次修复也未能复原。从此,外港的大船再也无法进入市内,只能停在黄埔码头。
海珠桥可以说是历经劫难。1949年10月14日,随着珠江上的阵阵爆炸声,海珠桥被国民党军队炸得“粉身碎骨”。
海珠桥被炸毁后40分钟不到,广州解放。1950年3月25日,海珠桥开始重建,衡阳铁路管理局技术人员日夜奋战,仅用6个月时间就将海珠桥修复。1950年11月,海珠桥竣工通车。重建的海珠桥长486米,主桥部分长182米。大桥来回设有三线行车,两边亦设有行人道及自行车道,外观与1933年的原桥大体相仿。
20世纪70年代,海珠桥上的交通日趋繁忙紧张,1974年12月,海珠桥扩建工程正式动工,在原桥两侧各拓宽约8米的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结构桥,桥跨与原桥一致,组合成新的桥面体系。
十年前大修耗时18个月 “修旧如旧”恢复历史原貌
“钢材大限已至,安全已有隐患。”2006年,一封传真从英国发至广州。原来,1950年海珠桥复建时,采用的是某座英国大桥拆除时的旧料,钢材即将进入疲劳期。
收到信件后,广州相关部门立即行动,在2006年至2008年之间三次就海珠桥大修工程提出招标。在反复评估、审核,充分听取民意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广州于2011年决定将海珠桥修旧如旧。对主桥进行维修加固,主引桥进行拆除重建,边桥进行整饰。在参建各方的共同努力下,2012年2月28日,海珠桥大修工程开工,历时18个月;2013年9月,大修完工,恢复通车。
大修后的主桥恢复成1950年时的三跨简支结构,桥宽、桥长及外观均保持不变,维修时对钢结构进行解体,保留经检测满足继续使用的旧杆件。下部结构采用钢围堰方式进行检测加固;并在立面线形、桥梁承载能力、桥下净空、景观效果四个方面进行了优化提升。
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大修后的海珠桥不仅恢复了1933年刚建成时的历史原貌,还在保持原有风格的基础上提升了景观效果,让“海珠丹心”重放异彩。
今天我们看到的海珠桥还是90年前的模样,只是其“身体”更强壮,姿态更优美。它横跨珠江两岸,凝视着奔流的江水,承载着一代又一代人的记忆与乡愁。
大事记
●海珠桥于1929年12月动工建设,1933年2月15日建成开通。
开通之日,海珠桥两岸人山人海,热闹非凡。海珠桥建成之初,为便于大船通行,建造者开创性地安置了电动拉锁,能够把中段桥身分别拉起来,开放上空,以利大船通过。
●“七七事变”后,日军对广州进行了长达14个月的狂轰滥炸,海珠桥及南北桥脚成为日军轰炸重点区域。
1938年10月,日本军队侵占广州,海珠桥与这座城市一道,沦入魔掌之中,桥上的整套开合机器也被日军运走。自此,海珠桥彻底丧失中段开合功能。
●1949年10月14日,国民党军队在撤离广州前将海珠桥列入炸毁对象。当日下午,在解放军入城之际,国民党军队用了100多箱炸药将桥炸毁。
●1949年10月2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成立。新生的人民政府很快将海珠桥修复工程提上议程。1950年3月,海珠桥修复工程开工;1950年11月,海珠桥修复通车。
1950年11月,海珠桥修复通车
●20世纪70年代,为缓解桥上交通拥堵,海珠桥进行了扩建。桥宽由18.3米增至33米,并设置了非机动车道。
●改革开放后,随着广州经济的腾飞,扩建后的海珠桥仍十分拥挤。桥上每天推着自行车的人潮成为那个时代广州奔跑向前的缩影。
20世纪80年代,海珠桥上自行车如潮。
●进入20世纪90年代,海珠桥老化日益严重,中孔桥面开始凹陷,桥梁架构也有部分变形,锈迹明显。1995年,广州启动海珠桥维修扩建工程。
●2011年11月,广州再次启动海珠桥大修工程,2013年9月竣工通车。大修后的海珠桥承载能力大幅提高。
(资料来源:广州市国家档案馆)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创造性和创新活力,我局修订了《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2月9日
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进一步突出科研经费服务于人的创造性活动,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提升科技投入效能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由市财政在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按照财政资金支持科研活动投入的先后顺序,分为前资助、后补助两类方式。其中,前资助分为竞争性前资助、定向组织前资助、协议类前资助;后补助分为政策性后补助、创新大赛后补助、绩效评价后补助。具体支持方式在各项目专题中予以明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是指由广州市科学技术局研究确定并以竞争性前资助、定向组织前资助方式支持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第四条 项目经费管理原则
项目经费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项目任务书约定要求,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确定项目经费重点支持方向。
(二)遵循规律,分类支持。围绕“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产业发展、人才支撑、生态优化”全链条创新发展路径,实行分类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三)放管结合,市场导向。坚持“放、管、服”相结合,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发挥市场对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增强科技创新活力和动力。
(四)公正公开,追踪问效。强化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建立既符合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又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的绩效考核机制。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五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制定年度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和绩效目标,组织编报项目经费的预算及决算,编报项目重大预算调整,并根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拨付项目经费;
(三)对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双监控”,实施项目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组织对相关科技违规和科研失信行为实施管理;
(四)对需退回的项目经费进行清理追收,并报市财政部门。
第六条 项目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
指导项目承担单位规范使用项目经费,协助或受托开展财政资金监管,配合追收需退回的财政资金。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其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共同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二)负责制定单位科研财务管理制度,研究符合本单位科研活动实际的经费使用规定和支出标准,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三)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四)负责对本单位及合作单位的项目经费进行监管,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履行项目经费日常管理监督职责,按要求负责上缴需退回的项目经费。
第八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项目经费评审评价规定,负责组织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检查和验收评审,对涉及项目经费执行重大情况及时向市科技局进行报告;
(二)配合市科技局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广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批财政科技经费年度重大预算调整,会同市科技局制定经费管理办法;
(二)对预算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指导开展项目经费预算绩效管理,根据需要对项目经费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三)将需退回的项目经费回收国库。
第三章 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第十条 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第十一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三大类。
(一)设备费。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计算类仪器设备、软件工具,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业务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具体内容可包括:
1.材料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费用,含相关的运输、装卸、整理费用等。
2.测试化验加工费。由于项目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等所发生的费用。
3.燃料动力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核算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4.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等费用。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资料购买及印刷、文献检索、专业通信、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其他费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之外,发生的与项目活动开展直接相关的其他业务费。
(三)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工资性支出或劳务支出,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个人的咨询费用等。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
(一)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原则。
1.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预算编制要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开展,体现经费预算对主要目标的支撑服务作用。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含)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2.支出预算应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不同资金来源编列。其中单位自筹资金部分可以只编制预算总支出金额,无需编制支出明细预算。
3.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同一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项目经费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或资源整合能力,原则上分配项目经费最大份额。
(二)明细项目预算编制和使用要求。
1. 设备费: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控制仪器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对使用市级财政科技资金购置的、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开放共享。项目承担单位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规定,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
2. 业务费: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科研类差旅、会议支出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支出范围、标准等,并简化相关手续。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不纳入“三公”经费、行政一般性支出统计及考核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3. 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并结合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建立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分配制度,合理确定相关人员的开支标准。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为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及科研辅助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可纳入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科目列支。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项目承担单位属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在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中列支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纳入单位工资总额限额管理。
4. 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30%核定。对于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的预算制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60%核定。经核定后,间接费用按预算总额控制管理。
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理规范使用间接费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不得截留、挪用、挤占。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绩效支出不单设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属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在间接费用中列支的绩效支出以及从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发放的奖励支出,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科研项目由多个单位承担的,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分配。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预算评审
项目经费预算评审与项目立项评审合并开展。预算评审应坚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重点对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以及经济合理性等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拨付
市科技局一般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及需求情况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并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按计划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
有合作单位参与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任务书及相关协议,并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转拨合作单位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转拨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
对于港澳高校、港澳科研机构与广州市高校或科研机构联合承担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可按照科研任务相应比例将财政资金跨境拨付至港澳高校、港澳科研机构使用。对分阶段拨付的项目,完成阶段目标并通过过程评估后,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拨付下一阶段款项。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的项目经费应分别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项目经费原则上应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项目申报指南发布日至项目实施期结束日,以及项目实施期结束日后应付未付或预计发生的,与项目相关的必须支出费用,经项目承担单位确认后,在验收财务相关资料中予以披露。
(三)项目承担单位可按照本单位科研规律和项目特点,参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本单位科研活动实际的各类直接费用支出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确定差旅会议与国际合作交流费、专家咨询费的开支范围、标准等,并简化相关手续。
(四)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应严格执行经费支出管理制度。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设备、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直接人力资源成本等支出,应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实行结算。
(五)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六)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其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业务费中列支。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
(七)科研资金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对于不具备非现金方式结算条件、但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等的报销问题。对要求在极短时间内完成既定任务的应急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经费支出程序,防止出现经费管理一刀切。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预算调整
项目实施中,在项目财政资金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应按照以下调整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之间发生预算调整,或者由于合作单位变化发生预算调整的,应协商一致并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据实核准,并及时上传至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二)设备费预算调整的,应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据实核准。
(三)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和调整。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决算
(一)项目实施期结束,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如实编制项目决算,自行委托聘请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专项资金审计。其中,对市财政经费支持总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项目,不再要求第三方出具专项资金审计报告,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决算表。项目承担单位对经费决算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终止、验收不通过、结题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专项资金审计,确定结余资金。
审计报告必须符合注册会计师协会相关执业管理规范。
(二)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部分经费决算可追溯至项目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视为前期预研和筹备的经费投入,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经费开展研发。
第十九条 结余资金管理
(一)验收项目。验收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
结题、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市科技局发出的《项目验收结果通知书》负责退回全部结余资金。
(二)终止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主动终止申请或市科技局对强制终止项目发出《项目拟终止通知书》后,拟终止项目停止新增财政资金支出。市科技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审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终止通知书》要求,负责退回全部结余资金。
(三)对不具备审计条件或不配合市科技局开展专项资金审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退回全部已下达的项目财政资金。
(四)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验收结果通知书》或《项目终止通知书》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财政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经费;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经费;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经费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可通过随机抽查、举报核查等方式,并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等责任主体的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确保项目经费安全。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承诺依法依规履行项目经费管理职责、遵守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对违反承诺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存在第二十条有关情形,且不配合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视情节轻重将采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追回已拨付财政资金等措施。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项目管理服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评审专家等参与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行为,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科研诚信记录,并作为项目立项及经费安排、项目管理服务机构遴选、咨询专家遴选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经费管理、监督和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收到的投诉举报依法开展调查,并按相关规定及权责依法查处或向有关部门移交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经费预算审核下达,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等环节,会计师事务所、评审专家等在审计和评审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及权责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以协议类前资助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按照协议约定及有关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管理。
第三十条 以后补助方式支持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以下达财政资金视为确定给予补助支持。补助资金由使用单位按照科研活动需要自主统筹管理使用(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除外)。对“资助范围明确、审核标准清晰、比对数据齐全”的后补助项目,采取“免申即享”方式。
第三十一条 补助资金下达前,项目承担单位存在注销、迁出、歇业、吊销、破产等情形的,补助资金不予拨付;存在资金账户异常、不具备资金拨付条件等情况的,暂缓拨付补助资金,超过预算当年的,原则上不再拨付补助资金,不再给予补助支持。发现在申报补助资金中存在违法、欺骗等情况的,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对未拨付的财政资金不予拨付。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国家、省科技项目经费配套要求支持的项目经费,应进行独立核算。原则上,以项目承担单位与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的任务书作为项目管理及考核的依据,不再签订新的任务书;以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考核结果,不再另行组织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
市科技局参照上级处理情况办理项目调整、取消或追回市级配套资金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人才类、基础研究类、软科学研究类等1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项目可实行项目经费“包干制”,项目申报无需编制经费预算,实行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管理,结题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决算表。
第三十四条 纳入全过程管理简政放权改革项目实行项目经费“包干制”,终止、验收不通过、结题项目的结余资金,由“下放组织单位”审核确定,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第三十五条 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应分别进行单独核算,并按照资金来源渠道相对应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实施后验收的项目可适用本办法。
全文下载: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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