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创造性和创新活力,我局修订了《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2月9日
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进一步突出科研经费服务于人的创造性活动,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提升科技投入效能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由市财政在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按照财政资金支持科研活动投入的先后顺序,分为前资助、后补助两类方式。其中,前资助分为竞争性前资助、定向组织前资助、协议类前资助;后补助分为政策性后补助、创新大赛后补助、绩效评价后补助。具体支持方式在各项目专题中予以明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是指由广州市科学技术局研究确定并以竞争性前资助、定向组织前资助方式支持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第四条 项目经费管理原则
项目经费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项目任务书约定要求,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确定项目经费重点支持方向。
(二)遵循规律,分类支持。围绕“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产业发展、人才支撑、生态优化”全链条创新发展路径,实行分类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三)放管结合,市场导向。坚持“放、管、服”相结合,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发挥市场对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增强科技创新活力和动力。
(四)公正公开,追踪问效。强化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建立既符合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又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的绩效考核机制。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五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制定年度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和绩效目标,组织编报项目经费的预算及决算,编报项目重大预算调整,并根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拨付项目经费;
(三)对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双监控”,实施项目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组织对相关科技违规和科研失信行为实施管理;
(四)对需退回的项目经费进行清理追收,并报市财政部门。
第六条 项目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
指导项目承担单位规范使用项目经费,协助或受托开展财政资金监管,配合追收需退回的财政资金。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其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共同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二)负责制定单位科研财务管理制度,研究符合本单位科研活动实际的经费使用规定和支出标准,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三)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四)负责对本单位及合作单位的项目经费进行监管,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履行项目经费日常管理监督职责,按要求负责上缴需退回的项目经费。
第八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项目经费评审评价规定,负责组织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检查和验收评审,对涉及项目经费执行重大情况及时向市科技局进行报告;
(二)配合市科技局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广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批财政科技经费年度重大预算调整,会同市科技局制定经费管理办法;
(二)对预算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指导开展项目经费预算绩效管理,根据需要对项目经费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三)将需退回的项目经费回收国库。
第三章 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第十条 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第十一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三大类。
(一)设备费。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计算类仪器设备、软件工具,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业务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具体内容可包括:
1.材料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费用,含相关的运输、装卸、整理费用等。
2.测试化验加工费。由于项目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等所发生的费用。
3.燃料动力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核算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4.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等费用。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资料购买及印刷、文献检索、专业通信、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其他费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之外,发生的与项目活动开展直接相关的其他业务费。
(三)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工资性支出或劳务支出,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个人的咨询费用等。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
(一)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原则。
1.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预算编制要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开展,体现经费预算对主要目标的支撑服务作用。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含)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2.支出预算应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不同资金来源编列。其中单位自筹资金部分可以只编制预算总支出金额,无需编制支出明细预算。
3.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同一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项目经费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或资源整合能力,原则上分配项目经费最大份额。
(二)明细项目预算编制和使用要求。
1. 设备费: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控制仪器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对使用市级财政科技资金购置的、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开放共享。项目承担单位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规定,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
2. 业务费: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科研类差旅、会议支出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支出范围、标准等,并简化相关手续。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不纳入“三公”经费、行政一般性支出统计及考核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3. 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并结合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建立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分配制度,合理确定相关人员的开支标准。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为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及科研辅助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可纳入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科目列支。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项目承担单位属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在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中列支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纳入单位工资总额限额管理。
4. 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30%核定。对于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的预算制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60%核定。经核定后,间接费用按预算总额控制管理。
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理规范使用间接费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不得截留、挪用、挤占。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绩效支出不单设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属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在间接费用中列支的绩效支出以及从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发放的奖励支出,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科研项目由多个单位承担的,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分配。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预算评审
项目经费预算评审与项目立项评审合并开展。预算评审应坚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重点对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以及经济合理性等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拨付
市科技局一般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及需求情况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并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按计划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
有合作单位参与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任务书及相关协议,并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转拨合作单位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转拨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
对于港澳高校、港澳科研机构与广州市高校或科研机构联合承担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可按照科研任务相应比例将财政资金跨境拨付至港澳高校、港澳科研机构使用。对分阶段拨付的项目,完成阶段目标并通过过程评估后,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拨付下一阶段款项。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的项目经费应分别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项目经费原则上应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项目申报指南发布日至项目实施期结束日,以及项目实施期结束日后应付未付或预计发生的,与项目相关的必须支出费用,经项目承担单位确认后,在验收财务相关资料中予以披露。
(三)项目承担单位可按照本单位科研规律和项目特点,参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本单位科研活动实际的各类直接费用支出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确定差旅会议与国际合作交流费、专家咨询费的开支范围、标准等,并简化相关手续。
(四)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应严格执行经费支出管理制度。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设备、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直接人力资源成本等支出,应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实行结算。
(五)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六)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其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业务费中列支。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
(七)科研资金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对于不具备非现金方式结算条件、但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等的报销问题。对要求在极短时间内完成既定任务的应急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经费支出程序,防止出现经费管理一刀切。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预算调整
项目实施中,在项目财政资金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应按照以下调整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之间发生预算调整,或者由于合作单位变化发生预算调整的,应协商一致并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据实核准,并及时上传至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二)设备费预算调整的,应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据实核准。
(三)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和调整。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决算
(一)项目实施期结束,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如实编制项目决算,自行委托聘请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专项资金审计。其中,对市财政经费支持总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项目,不再要求第三方出具专项资金审计报告,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决算表。项目承担单位对经费决算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终止、验收不通过、结题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专项资金审计,确定结余资金。
审计报告必须符合注册会计师协会相关执业管理规范。
(二)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部分经费决算可追溯至项目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视为前期预研和筹备的经费投入,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经费开展研发。
第十九条 结余资金管理
(一)验收项目。验收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
结题、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市科技局发出的《项目验收结果通知书》负责退回全部结余资金。
(二)终止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主动终止申请或市科技局对强制终止项目发出《项目拟终止通知书》后,拟终止项目停止新增财政资金支出。市科技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审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终止通知书》要求,负责退回全部结余资金。
(三)对不具备审计条件或不配合市科技局开展专项资金审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退回全部已下达的项目财政资金。
(四)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验收结果通知书》或《项目终止通知书》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财政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经费;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经费;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经费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可通过随机抽查、举报核查等方式,并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等责任主体的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确保项目经费安全。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承诺依法依规履行项目经费管理职责、遵守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对违反承诺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存在第二十条有关情形,且不配合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视情节轻重将采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追回已拨付财政资金等措施。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项目管理服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评审专家等参与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行为,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科研诚信记录,并作为项目立项及经费安排、项目管理服务机构遴选、咨询专家遴选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经费管理、监督和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收到的投诉举报依法开展调查,并按相关规定及权责依法查处或向有关部门移交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经费预算审核下达,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等环节,会计师事务所、评审专家等在审计和评审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及权责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以协议类前资助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按照协议约定及有关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管理。
第三十条 以后补助方式支持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以下达财政资金视为确定给予补助支持。补助资金由使用单位按照科研活动需要自主统筹管理使用(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除外)。对“资助范围明确、审核标准清晰、比对数据齐全”的后补助项目,采取“免申即享”方式。
第三十一条 补助资金下达前,项目承担单位存在注销、迁出、歇业、吊销、破产等情形的,补助资金不予拨付;存在资金账户异常、不具备资金拨付条件等情况的,暂缓拨付补助资金,超过预算当年的,原则上不再拨付补助资金,不再给予补助支持。发现在申报补助资金中存在违法、欺骗等情况的,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对未拨付的财政资金不予拨付。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国家、省科技项目经费配套要求支持的项目经费,应进行独立核算。原则上,以项目承担单位与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的任务书作为项目管理及考核的依据,不再签订新的任务书;以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考核结果,不再另行组织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
市科技局参照上级处理情况办理项目调整、取消或追回市级配套资金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人才类、基础研究类、软科学研究类等1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项目可实行项目经费“包干制”,项目申报无需编制经费预算,实行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管理,结题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决算表。
第三十四条 纳入全过程管理简政放权改革项目实行项目经费“包干制”,终止、验收不通过、结题项目的结余资金,由“下放组织单位”审核确定,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第三十五条 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应分别进行单独核算,并按照资金来源渠道相对应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实施后验收的项目可适用本办法。
全文下载: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pdf

穗科规字〔202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深化科技创新领域改革的部署要求,推动建立符合科技创新发展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我局修订了《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2月9日
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遵循科技创新发展规律,规范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创新活动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科技计划是指围绕“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产业发展、人才支撑、生态优化”全链条创新发展路径,设立的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企业创新计划、人才支撑计划和创新环境计划等计划类别。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经一定程序列入市科技计划并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包括竞争性项目和定向组织项目。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明晰、科学高效、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放管结合、绩效导向的原则,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为目标,持续优化科技管理和资源配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项目任务书约定要求。
第五条 按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额度,市科技计划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大项目。其中,一般项目是指支持额度为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重大项目是指支持额度为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六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的牵头组织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项目管理和评价相关制度,建设和管理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科技专家库;
(二)研究提出市科技计划总体布局,确定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组织项目征集和评审,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财政资金,开展项目实施管理,负责项目重大事项变更、终止和验收,收回财政资金;
(四)对项目组织单位、管理服务机构和评审专家进行业务指导;
(五)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实施科研诚信管理。
第七条 项目组织单位是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科技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广州市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经市科技局同意作为项目组织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集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并办理项目提交的申请,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实施管理、终止和验收等工作;
(二)协助或受托开展项目、财政资金等管理,配合开展项目监督。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科技安全和伦理准则,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诚信等管理制度,作为项目实施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法人责任;
(二)按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并提供必要的项目实施条件;
(三)按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时办理项目变更、项目验收或终止,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履行科学技术秘密持有单位管理、科技安全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五)负责监督项目负责人、合作单位的项目实施、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主持项目具体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项目实施,确保本人和研究团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按照相关规定行使人财物管理自主权;
(二)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及时提交项目变更、项目验收或终止,按照规定做好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等工作;
(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是指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供支撑服务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项目管理相关制度,协助建设和管理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及科技专家库;
(二)开展项目申报受理、立项评审、过程评估和验收等具体工作,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三)接受市科技局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及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项目征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需要,根据国家、省和本市科技创新规划的发展目标和任务部署,对竞争性项目编制申报指南,并通过市科技局官网等渠道公布。
第十二条 市科技计划竞争性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申报。为应对突发紧急重大科技需求或存在不宜公开竞争任务等情况,可采用定向组织的方式。
第十三条 竞争性项目申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项目申报指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申报单位应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港澳地区相关机构,或在我市视同法人单位统计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
(二)申报单位不存在到期未按要求提交验收材料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其中,申报单位为高校的,限制到二级院系;
(三)项目负责人除两院院士外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在研和当年新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只能依托同一个单位,在广州市同一科技计划类别内累计不得超过1项;
(五)项目不存在多头申报、重复申报,符合相关部门查重规定;
(六)申报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在科技违规、科研失信等有关惩戒期内。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申报时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涉及行业资质、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等要求的项目,还应签订按相关要求办理的承诺书。
第四章 评审立项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开展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进入专家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市科技计划竞争性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可采取材料评审、会议答辩、现场考察等方式。一般项目采用材料评审方式;重大项目还须进行会议答辩,视情况组织现场考察。评审专家原则上从广州市科技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后向社会公开。专家评审结果和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可对项目进行考察或核查,实施立项决策,并对拟立项项目名单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定向组织项目的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经费预算的科学合理性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论证咨询。
第十九条 项目拟立项公示至项目任务书签订期间发生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预期代表性成果等实质性变化的,或者项目承担单位存在注销、迁出、歇业、吊销、破产等影响履行任务书职责情况的,或者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处于科技违规、科研失信等信用惩戒期内的,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三方签订项目任务书,完成任务书签订的项目视为已立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任务书的,视为不予立项。立项结果予以公开。市科技局根据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拨付经费,项目实施期2年(含)以上的重大项目原则上采取分阶段拨付方式。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应提交年度情况报告,作为项目过程评估和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负责人从项目实施期满一年起,每年对照任务书提交上一实施年度情况报告。项目验收当年不需要提交。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市科技局可结合项目实施情况,抽取部分项目开展过程评估。对于分阶段拨付经费的重大项目,在拨付后续经费前须开展过程评估。
第二十三条 项目过程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任务书计划进度实施情况、预期代表性成果完成情况以及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评估结论分为通过、限期整改、终止。限期整改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自市科技局发布限期整改通知书起3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只有1次机会。项目承担单位认为无法整改的,应在整改期内提出主动终止。未按期提交整改报告且未提交主动终止申请,或整改不通过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发起强制终止。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内,原则上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名称、研究方向、预期代表性成果和预期一般性成果不予变更,其他需变更事项应通过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办理。因项目承担单位改制、更名、合并调整等不影响项目实施的变更不属于项目承担单位变更。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合作单位为重大变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论证后提出申请,市科技局确认。
(二)变更项目参与人员、技术路线、项目实施期为一般变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办理。项目实施期原则上只能变更1次,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三)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注册地址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更新。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局申请主动终止项目: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技术路线不可行且无替代方案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
(二)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主持项目且无法变更项目负责人,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已迁出本市,或已停止经营活动,或已注销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认为无法整改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可实施强制终止项目:
(一)项目承担单位不按规定或不配合过程评估、整改、验收、专项资金审计等相关事宜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不接受市科技局的项目监督检查,经催告后仍不配合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提交验收材料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存在注销、迁出、歇业、吊销、破产等情形,但未办理主动终止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诚信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六)整改不通过等其他原因需要强制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收到主动终止项目申请或提出强制终止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停止拨付项目尾款,向拟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和组织单位发送《项目拟终止通知书》,要求停止新增项目财政资金支出,配合开展专项资金审计。
(二)组织专项资金审计,核定应退回财政资金额度。
(三)对主动终止项目判定相关责任主体是否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必要时开展专家评审;对强制终止项目直接判定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四)公示拟终止项目无异议后,下达《项目终止通知书》,同步公开终止项目。
终止项目需退回财政资金的,按照《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验收结题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验收材料中涉及项目决算和科技报告的,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一般采用专家评审的方式,包括材料评审、会议答辩、现场考察等方式。一般项目采用材料评审方式。重大项目采用会议答辩方式,视情组织现场考察。评审专家原则上从广州市科技专家库中抽取。市科技局综合专家验收评审意见,作出验收结论。
第三十条 验收工作应当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结合项目年度情况报告,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等为导向,由专家实施综合评价,对项目实施主体是否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进行判断。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三种。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通过:
1. 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全部预期代表性成果,并完成全部或部分预期一般性成果的;
2. 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部分预期代表性成果,且预期一般性成果有重大突破或取得重大成果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结题:
1. 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部分预期代表性成果,且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的;
2. 符合验收通过标准,但未按要求实施重大变更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通过:
1. 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全部预期代表性成果均未完成的;
2. 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预期代表性成果未能全部完成,且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
3. 经费使用发现有《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明确的不得存在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除以上情形外,由专家按照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实施综合评价。
项目申报指南发布日后所形成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科研成果,可列为该项目科研成果。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后,市科技局发放《项目验收结果通知书》。验收结余资金按照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项目任务书中有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相关规定的,按照项目任务书执行。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当成果发生技术转移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以市科技局官网等作为公开公示渠道。拟立项项目、拟终止项目应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项目立项结果、项目验收结果、终止项目信息应公开,公开期限为30日。对具有涉密性、敏感性等不宜公示公开的项目,可不予公示公开。
第三十五条 项目公示期间,与项目相关的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须实名向市科技局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理由并提供举证材料。同一单位或个人对同一项目只能提出一次复核申请。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一)提交复核申请的时间超过规定截止日期的;
(二)复核申请内容或者举证材料不全的;
(三)对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等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
第三十六条 市科技局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研究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对受理的复核申请组织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需更正的项目予以更正。复核决定应当在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并告知申请人。
第八章 监督评估
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局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机制,对科技计划实施中相关责任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对本市科技计划的总体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进行评估。
第三十八条 项目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项目管理各级部门、管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二)专家在项目评审、咨询、验收等工作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科研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第三十九条 市科技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项目任务书约定对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自作出处理结论之日起实施惩戒5年,取消相关责任主体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申领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资格。
对发现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科研失信等行为,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市科技局开展分类绩效评价,并根据监督和评价结果优化项目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对财政科研项目特别是非共识项目、自由探索项目、颠覆性技术项目或公认具有重大潜力价值的项目,只要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资金规范使用、坚守科研诚信和伦理底线,即使未能达到全部任务书指标要求的也不影响科研人员科研信用和日后申报、承担其他财政科研项目。
第九章 其 他
第四十二条 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由本市负责管理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实施,无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有我市相应配套资金的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赋予创新主体更大自主权,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市科技局可确定部分市科技计划项目纳入全过程管理简政放权改革(以下简称“下放项目”)。“下放项目”的遴选推荐、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工作由“下放组织单位”负责。“下放组织单位”应制定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按要求报送项目管理和绩效情况,配合市科技局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 市科技局遴选科研基础条件好、研究开发投入高、科研管理能力强的科研主体作为“下放组织单位”。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经市科技局同意可以作为“下放组织单位”。市科技局定期对“下放组织单位”进行整体绩效考核和检查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授予“下放组织单位”资格和下一年度资金或项目指标分配的重要依据。检查评估中发现项目承担单位违规使用的市财政资金予以收回。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印发前已立项的项目,可按本办法执行。原《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穗科规字〔2019〕3号)同时废止。
全文下载: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pdf
在荔城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综合护理让居家行动不便的市民群众可享受上门服务;在中新镇中心卫生院,“医养融合个性服务包”让签约对象得到家庭医生上门诊疗服务;在派潭镇中心卫生院远程会诊室,三甲医院专家隔屏“坐堂”,患者得以实时咨询;在石滩镇中心卫生院,眼耳鼻喉科、疼痛科、外科等重点发展的特色科室,就诊率和满意度不断提高。
近年来,在医防管融合的新形势下,我区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以全面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为抓手,多措并举推动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实现大提升。
一连串荣誉和成绩印证了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增城样板”:2021年度中国乡镇卫生院100强榜单发布,增城4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榜。其中,新塘医院、石滩镇中心卫生院在全国超5万家乡镇卫生院中脱颖而出,分别位列第五位、第七位,上榜数量位居全市第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成效明显,排名从2016年起稳居广州市前列,2017年度代表广东省参加国家基本公卫服务国家级现场评价,获得国家嘉奖;2018年度市级考核总成绩居全市之首;2021年获市督查激励。
财政投入逐年增加
夯实基层医疗卫生基础
增江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先后对医疗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包括改扩建发热诊室、核酸采样室、公共卫生管理科,因地制宜改造建设中医馆,统一院内规划设置和标牌标识,形成科室设置齐全、功能分区合理、标识指向明晰的新格局,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舒适的就医环境。新塘医院配备基本设备及中医类设备超120多种,包括16排螺旋CT、急救型救护车、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DR、C臂X光机、彩超、全自动生化免疫分析流水线、十二导联心电图机等仪器设备。这些硬件离不开政府财政的投入。
2018年至2022年,增城财政对卫健系统共投入102.2亿元,其中,2018年投入16.41亿元,2019年投入19.21亿元,2020年投入20.90亿元,2021年投入22.22亿元,2022年投入23.46亿元。近五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投入65.44亿元,公立医院财政投入19.68亿元。
同时,制定《广州市增城区卫生计生系统干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2018-2020年)》和《广州市增城区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引进和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优化卫生健康干部人才队伍学历结构、职称结构。近年来,增城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级职称人员比例从8.57%提升至10.85%,中级职称人员比例从33.64%提升至39.71%;本科学历人员比例从47.12%提升至61.96%,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从0.37%提升至1.53%。
综合医改
激发创新医疗活力
如何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现高质量发展?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是关键。对此,增城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制度及绩效分配改革,进一步激发医疗创新活力。2015年1月起,增城区在全省先行先试,出台“1+6”综合医改特色方案(1个综合改革工作方案及6个配套文件),从财政补偿机制、人事分配制度、绩效考核、绩效分配机制等方面全方位改革。
实行“公益一类财政供给、公益二类绩效管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对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财政足额预算。同时参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管理,将收支结余部分全额返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中60%用于增加绩效工资总量,40%用于自身发展和建设,大大激发基层医务人员干事创业热情。与改革前相比,基层医务人员薪酬收入增长71.7%。同时,新冠疫情冲击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仍保持韧性,2021年同比2019年,门急诊人次上升4.1%,医疗收入增加17.5%。
按照“放手不撒手”的原则,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强优势科室和特色业务,通过下放做事权、用人权、分配权,加强监管,引导院长自主用人、自主管理、自主分配“三个自主”,促进院长管理主动性、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病人在基层就医的比例“三个提高”。与实施改革前相比,全区基层医疗卫生门急诊人次和出院人次分别增长了59.5%、40.0%。
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考核指标达11大类55项,考核结果与院长聘任、院长管理目标奖、公共卫生经费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拨付“四挂钩”。定期组织专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病历质量进行评审,强化处方点评和合理用药的督导检查。与实施改革前相比,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抗菌素使用比和门诊输液比分别降低70.9%、78.4%。
医防融合
高位推进基础公卫服务
石滩镇中心卫生院占地45亩,业务用房1.1万平方米,开放床位140张。近三年来该院在区卫健局的领导下,先后获得全国首批“优质服务基层行”推荐标准卫生院,国家卫生健康委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优秀基层管理经验”等奖项。
通过成立“医防融合”领导小组,该院形成临床、公卫“两不误、两促进”的工作机制,同时建立以家庭医生为核心的团队服务模式,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培训,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并考核,目前该院的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已走在前端。
石滩镇中心卫生院的公卫服务发展模式是增城区推行医防融合,高位推进基础公卫服务的一个缩影。
在推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工作过程中,增城区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列入“一把手”工程,成立区、镇、村(居)三级公共卫生委员会,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群众参与”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机制,区镇(街)两级党政高度重视,积极动员辖区有关部门、镇街村居干部落实有关工作职责,增城区卫生健康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实行领导挂点督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强化对各基层医疗单位的业务监督指导,全力推行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区级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各基层医疗单位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列入“一把手”工程;各项目专责人员加强与上级专家和镇(街)、村居干部的沟通协调,落实工作职责,切实推进各项目工作。
同时,全区于2020年投入1757.5万元购置10辆公共卫生服务体检车,为受检群众提供一站式体检服务,让居民足不出户就能享受三甲医院的体检服务。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抓手,以健康促进和健康管理为手段,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为切入点,将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融为一体。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建“3+n”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以“网格化”管理形式定期开展重点人群健康管理,逐步实现以医带防、以防促医、医防融合的工作效果。截至2022年12月,全区居民家庭医生建档率92.2%。
“一元钱”看病全面落实
普惠人民群众
为破解农村“看病贵、环境差、乡医少、药品缺”等普遍性难题,增城区推出“一元钱”看病措施,提出行政村户籍居民在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站看病,其一般诊疗费和药费经医保报销后,个人只需支付一元钱,剩下部分由财政兜底。
在推进“一元钱”看病过程中,增城区还从村卫生站改造、壮大乡村医生队伍、保障用药等方面发力,推进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提高。其中,增城区根据行政村常住人口数,明确村卫生站乡村医生配备数量,并按照“区招、镇管、村用”的要求,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乡村医生。
截至2022年底,全区共配备乡村医生285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164人(57.54%),执业助理以上资格198人(69.47%),平均年龄为41.22岁。乡村医生的年龄、学历、职称等得到进一步优化。
截至去年12月底,增城区266所村卫生站均实施了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和“一元钱”看病,覆盖率100%,累计实施一元钱看病30.67万人次,合计为村民减负医药费723.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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